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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4-16 17:39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贵州省财政厅  审核人: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自治县、市、区、特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贵州省财政厅
2006年6月29日
 

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推动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将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要求,设立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依照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受理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组织对申请对象的考察和申请项目的评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确定当年资助项目,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年度决算,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验收,并与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按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省委宣传部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省委宣传部,并配合省委宣传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组,负责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项目提供评审、咨询、决策意见。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和省鼓励优先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省委宣传部为推动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而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如下:
(一)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 经省委宣传部认定的其它使用对象,包括相关文化活动的承办者,以及能够起到产业示范作用的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来黔创办工作室的国内外文化名人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两种使用方式。
第九条 原则上按照以下使用结构安排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一) 专项资金的70%用于贴息,30%用于补助。
(二) 列入重点扶持名单的使用项目贴息要占专项资金贴息支出总额的60%以上。
第十条 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一) 贴息只适用于第七条规定的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 使用贴息的企事业单位,其申请项目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早于其申请之日1年;
(三) 贴息金额以企事业单位在申请项目上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年利息总额为依据确定,申请项目列入重点扶持名单的企事业单位,贴息金额可达到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年利息总额的100%;
(四) 贴息期限为1年。
第十一条 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 补助可适用于第七条规定的所有使用对象;
(二) 使用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其申请项目应体现对我省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或体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催生新兴文化业态,且申请项目的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必须足额到位。补助金额视申请项目情况而定,原则上不超过申请项目投资总额的10%。
(三) 使用补助的其他使用对象,必须经省委宣传部批准,补助金额由省委宣传部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使用对象不能同时申请贴息和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根据申请项目的需求性质进行申请使用,设在省委宣传部的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常年受理使用申请,要求如下:
(一) 省直部门所属的使用申请对象向省文改办提交申请报告,经省文改办同意后,填写申请表格。各市、自治州、地区和县、自治县、不辖区的市、市辖区、特区所属的使用申请对象向本地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报告,逐级同意后,填写申请表格;
(二) 使用申请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另外应提交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的投资预算和经费来源、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本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三) 使用申请对象为其他使用对象的,另外应提交申请项目的计划书、申请项目的投资预算和经费来源、省委宣传部批准使用专项资金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省文改办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各地党委宣传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使用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使用:
(一) 申请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 申请项目已经使用我省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的;
(三) 申请对象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 申请对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按如下程序办结:
(一) 省财政厅每年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省委宣传部;
(二)省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按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省委宣传部;
(三)省文改办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每年分批提出专项资金分项使用计划,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进行审批;
(四)获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对象与省文改办签署《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五) 合同签署后,省委宣传部按照合同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对象;
(六) 省委宣传部于次年年初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应按要求及时书面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各地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后,省委宣传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委托各地党委宣传部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应无偿提供有关使用项目的音像、图片、文字、书籍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因故终止,使用对象应及时报告省委宣传部。确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如属主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使用对象将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应对使用对象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或委托各地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对使用对象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使用对象再次提出使用申请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使用对象,省文改办3年内不受理其使用申请,并将使用对象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列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予以必要保证。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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