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宣通〔2012〕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黔党发〔2011〕23号)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为规范贵州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评选和命名管理工作,培育和壮大文化市场主体,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贵州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为:以文化旅游、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影视制作、演艺娱乐、会展广告、文物和艺术品、艺术培训、网络动漫、民族节庆、民族民间工艺(含民族服饰)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多民族文化与科技、创意、金融、贸易、现代工业、特色农业、城乡建设以及康体养身、民族医药、赏石藏石、风味餐饮、酒茶、林业、科普、地质景观、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等相结合,以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为主要发展内容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年评选命名一批。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和发展方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要求;
2、以第二条所述发展内容为主营业务,且企业运作发展良好,在国内、省内、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3、原则上营业三年以上(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发展势头、成长性、市场前景良好但不满三年的也可以申报;
4、有良好的管理、策划、营销团队,有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
5、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和广大消费者,具有贵州多民族文化特色和风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具体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企业发展规划或发展战略;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地税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
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6、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文改文产办的推荐意见;
7、省文改文产办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 每年6月由省文改文产办在省级报刊发布申报公告,开始受理申报材料,9月底截止申报;10月开始评审及公示;年底正式命名。
第八条 在省文改文产办设立贵州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受理工作,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等。
第九条 省级文化企业向本行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文化企业,向本地区文改文产办申报;省级综合性跨行业的文化企业可直接向省文改文产办申报。
第十条 受理申报材料:
1、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的文化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参评;
2、各市(州)文改文产办会同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文化企业(含所属县、市、区、特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参评;
3、省文改文产办对直接申报的文化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参评。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贵州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贵州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拟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初选名单,报省文改文产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文改文产领导小组正式命名。
第五章 扶持方式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各级各类扶持企业资金对示范基地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示范基地在人才培训、对外交流、中介服务、产品和服务出口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推动协调示范基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其他扶持方式。
第六章 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省文改文产办牵头,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1、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复查,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
2、省文改文产办协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3、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学习,对示范基地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示范基地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省文改文产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州)文改文产办汇报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和涉及发展的重大事项,由省文改文产办牵头编印《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基地运行态势报告》;
5、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省文改文产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示范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4、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或损害民族团结的;
5、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甚至破产注销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